8. 廠商對於機關採購之決標結果不服,經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又對其異 議處理結果不服,該系爭採購金額為新臺幣若干時,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 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A) 10萬元
(B) 50萬元
(C) 150萬元
(D)無論金額大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 B(4), C(120), D(80), E(0) #704473
統計: A(6), B(4), C(120), D(80), E(0) #704473
詳解 (共 5 筆)
#1523429
採購法第76調係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意義之處理不服之規定。
7
1
#5929464
注意!112年起公告金額改為150萬!
5
0
#6927532
廠商對於機關採購之決標結果不服,經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又對其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該系爭採購金額為新臺幣若干時,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C) 150萬元
(C) 150萬元
政府採購法第76條第1項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注意同條第4項
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