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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財會、地政:1.政府採購法規(1-10)(重複)#58197 | 科目: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財會、地政:1.政府採購法規(1-10)(重複)#58197

年份:103年

科目: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8. 廠商對於機關採購之決標結果不服,經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又對其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該系爭採購金額為新臺幣若干時,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規定,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A) 10萬元
(B) 50萬元
(C) 150萬元
(D)無論金額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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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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