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5.依據現行刑法之規定,關於刑之加重與減輕,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減輕,在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B)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或為十五年以下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C)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D)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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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9), C(2), D(29), E(0) #268603
統計: A(97), B(9), C(2), D(29), E(0) #268603
詳解 (共 2 筆)
#6065957
1.死刑減輕為無期徒刑(§64Ⅱ)。
2.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65Ⅱ)。
3.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66)。
4.有期徒刑或罰金減輕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減輕之(§67)。
5.拘役減輕者,僅減輕其最高度(§68)。
6.有二種以上之主刑者,減輕時併減輕之(§69)。
7.有二種以上刑之減輕者,遞減之(§70)。
8.有二種以上刑之減輕者,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71Ⅱ)。
9.因刑之減輕,而有不滿1日之時間或不滿1元之額數者,不算(§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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