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關於專利舉發之敘述,何者正確?
(A)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
(B)同一專利權有多件舉發案者,申請在先之舉發案,視為撤回
(C)舉發人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者,應於舉發聲明具體指明請求撤銷之請求項,但其聲明範 圍並不當然拘束專利專責機關
(D)專利權人得於舉發審定前請求舉發人撤回舉發申請,舉發人未於通知送達後十日內為反對 之表示者,視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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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7427
專利法 第73條:
1.舉發,應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
2.專利權有二以上之請求項者,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
3.舉發聲明,提起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
4..舉發人補提理由或證據,應於舉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提出者,不予審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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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發明或新型專利案提起舉發者,應敘明請求撤銷全部或部分請求項;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者,應具體敘明請求撤銷專利權之請求項次;就設計提起舉發者,應敘明請求撤銷設計專利權;就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提起舉發者,應敘明請求撤銷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起訖年、月、日;但有關舉發事由為專利申請權、互惠原則等爭執者,舉發聲明僅可記載請求撤銷全部請求項。(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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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80條:
1.舉發人得於審定前撤回舉發申請。但專利權人已提出答辯者,應經專利權人同意。
2.專利專責機關應將撤回舉發之事實通知專利權人;自通知送達後十日內,專利權人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同意撤回。(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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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這題直接掌握《專利法》第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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