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得登記為候選人?
(A)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B)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業已期滿者
(C)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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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2058), C(33), D(10), E(0) #797415

詳解 (共 2 筆)

#1174121
第26條(候選人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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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6453
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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