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涉及毀損他人名譽之言論,下列何者不屬言論自由
所保障範圍?
(A)發言者能證明所述為真實
(B)發言者能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
(C)發言者只須證明所述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者
(D)發言者出於自衛、自辯所善意發表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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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204), C(2777), D(888), E(0) #2909562
統計: A(177), B(204), C(2777), D(888), E(0) #2909562
詳解 (共 10 筆)
#5436366
J509
國家應予最大限度的維護
言論自由權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政治等功能
行為人不須自行證明其誹謗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檢察官或自訴人須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
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即可免於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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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5156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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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6129
(C) 發言者只須除證明所述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者,還必須證明其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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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1647
速解:2選1下的解題原則,公益優先 > 私利
(C) 發言者只須證明所述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者 (公益)
(D) 發言者出於自衛、自辯所善意發表的言論 (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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