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照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下列那一項敘述錯誤?
(A)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B)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優先編列國民教育經費
(C)各級政府所屬學校應設置校務發展基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設置辦法,由各級政府定之
(D)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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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42), C(331), D(135), E(0) #529450
統計: A(68), B(42), C(331), D(135), E(0) #529450
詳解 (共 4 筆)
#780655
(C)須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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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443
| 第 14 條 | 各級政府所屬學校得設置校務發展基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設置辦法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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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371
法條現在改囉!
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A)23%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A)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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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464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A)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第 3 條 第二項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B)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優先編列國民教育經費
第 4 條 第一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優先編列國民教育經費。
(C) 各級政府所屬學校應設置校務發展基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設置辦法,由各級政府定之→X
第 14 條
各級政府所屬學校得設置校務發展基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D)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 9 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A)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第 3 條 第二項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B)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優先編列國民教育經費
第 4 條 第一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優先編列國民教育經費。
(C) 各級政府所屬學校應設置校務發展基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設置辦法,由各級政府定之→X
第 14 條
各級政府所屬學校得設置校務發展基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D)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 9 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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