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行政命令經立法院委員會審查後,發現有牴觸法律者,經提報院會議
決後,應如何處理?
(A)由立法院以法律定之,該命令於法律公布時失效
(B)該命令立即失效,並通知原訂頒之機關處理後續事宜
(C)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原訂頒機關應於 2 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更正或廢止
者,該命令失效
(D)通知原訂頒之機關廢止之。該命令於原訂頒機關廢止並送立法院准予備查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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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794), C(4359), D(480), E(0) #1868715
統計: A(112), B(794), C(4359), D(480), E(0) #1868715
詳解 (共 8 筆)
#3258493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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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d-逾期二個月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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