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民國 101 年修訂,其主要政策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兒童及少年休閒育樂的發展
(B)對兒童及少年予以特別保護
(C)營造有利兒童及少年發展環境
(D)提供整合性的兒童早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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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0), B(152), C(57), D(123), E(0) #1026113
統計: A(690), B(152), C(57), D(123), E(0) #1026113
詳解 (共 4 筆)
#166395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77941號令增訂公布第54-1條條文
第54條之1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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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400
休閒育樂在《兒童權利公約》裡
(註:不要讚我!!看樓下比較正確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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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172
(A)兒童及少年休閒育樂的發展---->有在在第41條裡喔:
不過是在民國100年時所修改的。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每週學習節數,應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其課業輔導課程,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法令規定。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事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課程綱要之設計與規劃。
還有要注意的會有休閒育樂這條相關法條,也是因為根據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所修改。
有錯的話,在反各位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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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6184
不過(D)是不是也錯啊,我看101年增訂的只有54-1條,沒有相關早療修訂條文啊,如果是「提供整合性的兒童早療服務」,在100年時候不就修訂過了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 第三十一條 (全文修正) | ||||
| 條文 |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之評估機制,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 |||
| 理由 |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條文移列修正。 二、發展遲緩兒童除本身之療育及照顧外,家庭之支持亦須政府予以協助。早期療育服務應規劃全方位之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提供家長及家庭相關支援及協助,使兒童順利接受療育,爰酌修第一項,除強調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展評估機制,俾及早對於發展遲緩兒童提供必要照顧外,並加入家庭支持性服務概念,使政府服務對象由兒童本人擴及其家庭。 三、第二項未修正。 四、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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