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所得稅法規定 113 年度關於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下列何者正確?
(A)納稅義務人 5 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 12 萬元
(B)納稅義務人 5 歲以下之子女,第一名子女每年扣除 15 萬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 22.5 萬元
(C)納稅義務人 6 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 12 萬元
(D)納稅義務人 6 歲以下之子女,第一名子女每年扣除 15 萬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 22.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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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51), C(29), D(391), E(0) #3225805
統計: A(39), B(51), C(29), D(391), E(0) #3225805
詳解 (共 3 筆)
#6076376
四、調高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於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一)免稅額:調高至9.7萬元(增加5,000元);滿70歲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調高至14.55萬元(增加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單身者調高至13.1萬元(增加7,000元),有配偶者調高至26.2萬元(增加1.4萬元)。
(二)標準扣除額:單身者調高至13.1萬元(增加7,000元),有配偶者調高至26.2萬元(增加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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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調高至21.8萬元(增加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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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亦分別按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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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門檻及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調高為750萬元(增加80萬元);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調高為3,740萬元(增加410萬元)。
(六)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提高至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
(六)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提高至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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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項目,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提高至18萬元。
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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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https://www.gov.tw/News5_Content.aspx?n=11&s=71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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