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教育部政務次長違法失職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為記過處分
(B)得由教育部部長對之為免職之懲處處分
(C)得由教育部部長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D)得由監察院提出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為懲戒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2), B(194), C(365), D(1842), E(0) #2456426

詳解 (共 8 筆)

#4329060
1.教育部政務次長屬於政務官(等同簡任第14職等),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更無記過之處分。
2.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如監察院認為公務員犯第2條之情事,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非由教育部長處分。
3.按公懲法第24條,如犯法的是10職等以上之公務員,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如是9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172
0
#4321321

政務官無考績,懲處對之均不適用

26
0
#5105052
職等職稱職等職稱
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第七職等股長
第十三職等署長>第六職等科員
第十二職等司處長第五職等科員
第十一職等副司處長第四職等辨事員
第十職等室主任第三職等辨事員
第九職等科長第二職等書記
第八職等課長第一職等書記
11
1
#4282530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B免...
(共 3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273365
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
(共 1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
1
#5401880
有關教育部政務次長違法失職之行為,下列敘...
(共 1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1
#5482722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
(共 10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6046462
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ㅤㅤ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89500
未解鎖
9.               ...
(共 57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