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為籌措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財源,政府已修訂教育經費編列及管理法,將各級政府教育經費之編列,以前三年歲 入總額平均之多少百分比編列
(A) 19.5%
(B) 21.5%
(C) 22.5%
(D) 24.5%
(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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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1320), C(4871), D(463), E(3190) #598212
統計: A(285), B(1320), C(4871), D(463), E(3190) #598212
詳解 (共 10 筆)
#2710165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3條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3%
★《特殊教育法》第9條
中央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預算4.5%,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5%
★《憲法》第16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國民教育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35%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
中央政府編列原住民族教育預算,其比率合計應不得少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預算總額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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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375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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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306
105年公布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三條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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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62436
教育經費編列及管理法 第三條
I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 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II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III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 ,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I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 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II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III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 ,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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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557
教育經費編列及管理法已於105年修訂公告了,答案無23%的選項,建議改選項或刪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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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755
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
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
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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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037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於2015年12月18日 22:34 三讀修正通過
1.教育經費自106學年度調高0.5個百分點。
1.教育經費自106學年度調高0.5個百分點。
2.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做成附帶決議,提高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淨額,應優先調整高中、職 導師費至3千,以符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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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615
修訂前為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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