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幾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 是否受理?
(A)十日內
(B)十五日內
(C)二十日內
(D)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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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1), B(784), C(4557), D(383), E(0) #1602663

詳解 (共 10 筆)

#3294497

24小時內通報學校主管機關3天內須送性平會20天書面回覆申請人表示受理,性平會調查小組須於2個月完成調查回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須於2個月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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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7219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02 年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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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4小時;24小時通報;3 日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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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2941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第 17 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 30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 29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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