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將其所有之 A 屋出租於乙後,乙將其對 A 屋之租賃權讓與丙,並通知甲該情事。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如甲、乙間並無禁止轉讓之特約,乙之租賃權性質上並非不得讓與之債權
(B)如乙未能取得甲之同意移轉租賃權時,乙對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C)丙得以已通知甲關於 A 屋租賃權之讓與事實,主張其受讓對甲發生效力
(D)乙、丙就使用 A 屋而應給付與甲之租金,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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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23), C(15), D(19), E(0) #3481917
統計: A(65), B(123), C(15), D(19), E(0) #3481917
詳解 (共 2 筆)
#7332606
- (A) 乙之租賃權性質上並非不得讓與之債權 ❌
- 錯誤原因: 租賃契約基於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係(例如房東信任房客的人品、維護房屋的能力)。根據 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承租人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雖然條文寫的是「轉租」,但在法律解釋上,「租賃權讓與」(把房客地位完全換人)對房東影響更大,更必須經過房東同意。因此,租賃權在性質上屬於「不得自由讓與」的債權。
- (B) 如乙未能取得甲之同意移轉租賃權時,乙對丙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
- 正確原因: 乙與丙簽訂租賃權讓與契約,這在乙、丙之間是有效的(債權契約)。但因為租賃權讓與需要房東甲的同意才能對甲生效,如果乙最後沒辦法搞定甲(甲不同意),導致丙無法合法取得租賃權,乙就對丙構成了債務不履行,丙可以依法向乙求償。
- (C) 丙得以已通知甲關於 A 屋租賃權之讓與事實,主張其受讓對甲發生效力 ❌
- 錯誤原因: 一般債權讓與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可(民法第 297 條),但租賃權讓與涉及租賃物的占有與信用,必須經過房東甲的「同意」才行。僅僅「通知」是不夠的,甲若不同意,丙對甲不生任何效力。
- (D) 乙、丙就租金負連帶責任 ❌
- 錯誤原因:
- 如果是「租賃權讓與」成功(甲同意),則乙脫離契約關係,由丙承接,丙應負擔租金,乙原則上不再負責。
- 如果是「合法轉租」(甲同意乙轉租給丙),則甲、乙間租賃關係仍存在,甲應向乙收租,乙、丙之間並無法律上的連帶責任規定(除非另有約定)。
- 錯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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