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種自由權利之保障不適用於法人?
(A)居住遷徙自由
(B)生存權
(C)言論自由
(D)結社權
統計: A(411), B(2316), C(216), D(250), E(0) #549236
詳解 (共 10 筆)
A. 《生存權》>>法人無生命,故無生存權。 .我國憲法未明文保障人民之生命權,依大法官釋字第476號解釋,人民之生命係由【生存權】所保障。 .【生存權】之「受益權」的角度來看人民有要求國家維持其最低生活,延續生命之權利。 .「國民有權利要求國家確保其維持最基本的、有文化的、像一個人的生活條件」,此為【生存權】的定義。 .人民得依據【生存權】請求國家提供維繫最低生活所需費用。 .死刑制度之存在,與憲法上【生存權】基本人權相衝突。 .就人權的分類而言,生存權等社會權屬於【要求型的積極地位】的人權。 .【生存權】是社會權保障最重要的核心所在。 .【生存權】是一切人權的基礎。 .「植物人」大腦病變引起之併發症無法終止治療,不予殘廢給付,係違反憲法【生存權】之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此項規定係為實踐【生存權】基本權利。
法人已成近世法律生活中重要的一部份,憲法所保障的人權有些端賴法人方能有效達成,例如財產權保障,以今日工商業的社會型態,人民靠著法人性質的營利獲取生活之資者佔極大的比例。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也是保障法人性質的報社為其目標。法人應僅限於「本國法人」始得享有人權之保障,不包括「外國法人」(所謂法人是依本國法律之規定登記後成立,外國法人未在本國登記,自然未取得法人資格而得以享受權利)。而法人所得享有之人權,應為不專屬於自然人者,例如宗教自由、參政權、服公職、受教育權等專屬自然人之權,而非法人所得享有。按人權的產生本在防止國家所為之侵害(防衛權),公法人係得以行使公權力之法人,與國家之關係只有權限的授予問題,故不能如私法人享有人權。但是例外為:1.應有訴訟權及以「私法人之地位」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之權;2.以公法人「組織整體」的功能之立場可以享有人權,如公立大學的講學自由,公營電台的言論自由等。
法人於民法中擁有許多能力和權利,下列何者不屬之?
(A)權利能力
(B)侵權行為能力
(C)自由權
(D)名譽權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0 年 - 100年地方五等其他類科 #7176
答案:C
法人性質上的限制:而就性質上的限制而言,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法人亦不能享有,此有以自然生理為基礎者,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和貞操權皆然。另外以一定自然人之身分為基礎的身分權,如家長權、親權等法人亦不能享有。不過就名譽權、信用權、姓名權、和秘密權而言法人依據其性質可以享有此等權利,其他人可能就此部分對其構成侵權行為。
法人就是結社拉,不是指人類,這樣答案就馬上出來了,不要被法人的人字給騙走
法人沒有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