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有關「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二年辦理職能評估
(B)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應於學生畢業前二年,輔導學生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
(C)畢業前一年仍無法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D)學校應於學生確定安置或錄取後二星期內完成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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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4), B(68), C(60), D(34), E(0) #2409113

詳解 (共 4 筆)

#4227287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10條

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

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選項(A)錯誤

前項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

第一項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第8條

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轉銜,

學生原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

於安置或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錄取)學校,完成通報

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

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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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0113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10條

設有職業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就讀第一年辦理職能評估
前項學生於畢業前二年,學校應結合勞工主管機關,加強其職業教育、就業技能養成及未來擬就業職場實習
第一項學生於畢業前一年仍無法依其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判斷其職業方向及適合之職場者,應由學校轉介至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第8條

學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或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安置(錄取)學校,完成通報
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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