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偵查員某甲屢破刑案,功獎不斷,卻也因經常違反勤務規定,記過、申誡亦不絕。設若某甲於當年度功過相抵後,仍有記一大功以上者,請問其當年度考績:
(A) 不得列丙等以下
(B) 不得列乙等以下
(C) 應列丙等以上
(D) 應考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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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2), B(748), C(115), D(99), E(0) #1553892
統計: A(922), B(748), C(115), D(99), E(0) #1553892
詳解 (共 7 筆)
#2784866
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
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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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917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28
記一大功二次:不得列乙等以下(只能甲)
記一大功以上:不得列丙等以下(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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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757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28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8 條
I.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II.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抵銷後,尚有記1大功2次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記1大功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記1大過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III. 第1項獎懲事由、獎度、懲度、考核監督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40001&flno=13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3 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2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1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1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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