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偵查員某甲屢破刑案,功獎不斷,卻也因經常違反勤務規定,記過、申誡亦不絕。設若某甲於當年度功過相抵後,仍有記一大功以上者,請問其當年度考績:
(A) 不得列丙等以下
(B) 不得列乙等以下
(C) 應列丙等以上
(D) 應考列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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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2), B(748), C(115), D(99), E(0) #1553892

詳解 (共 7 筆)

#2784866

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

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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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915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3 條平時成績紀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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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5903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8條警察人員平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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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0626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3 條平時成績紀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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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917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28
一大功二次:不得列乙等以下(只能甲
記一大功以上:不得列丙等以下(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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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757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28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8 條

 

I.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II. 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功過,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抵銷後,尚有記1大功2次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記1大功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記1大過以上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III. 第1項獎懲事由、獎度、懲度、考核監督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40001&flno=13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3 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2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1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1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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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8896
從來就沒有"保甲",大家都誤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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