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下列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於蒐集資料期間,僅得依法定最低工資支給日薪,不得支給其他任何費用
(B) 於蒐集資料之對象與人口角時,得報警處理
(C) 蒐集資料時發生車禍致人輕傷,得因任務需要,不經當事人同意,於標繪車禍現場後先行 離去
(D) 於蒐集資料期間,不給予任何名義,但為維護其安全得給予特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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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1441), C(14), D(118), E(0) #1553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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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8077
因為在執行任務與一般老百姓相同,有爭議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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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6330

(A) 於蒐集資料期間,僅得依法定最低工資支給日薪不得支給其他任何費用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



V(B) 於蒐集資料之對象與人口角時,得報警處理

 

正確


 

(C) 蒐集資料時發生車禍致人輕傷,得因任務需要,不經當事人同意,於標繪車禍現場後先行離去

 

處理方式與一般民眾相同

 

 

(D) 於蒐集資料期間,不給予任何名義,但為維護其安全得給予特殊證件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A    D

 

IV.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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