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在中國的教育法令中,「幼稚園」之名稱初見於?
(A)清光緒29年
(B)民國5年
(C)民國28年
(D)民國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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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43), C(16), D(14), E(0) #105294

詳解 (共 1 筆)

#234967


 王靜珠(1992)指出我國開始設立幼兒學校,是在光緒二十九年時,由張百熙、張之洞和榮慶設立蒙養院,保育三到七歲的幼兒,師資是以女子師範生擔任,以官廳所編的孝經、四書、烈女傳、女訓、教女遺歸以及保育教導要旨等為教材。到了民國五年改訂國民學校令施行細則才初見幼稚園名稱,以女子師範學校設保姆科培養師資。民國八年五四運動後,杜威、羅素來華講學,對我國幼稚教育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在民國十一年教育部公佈教令第二十三號學校系統改革案,確立了幼稚教育在學制上地位,並於民國十九年,第二次全國教育會議幼稚園可與小學並立,也可獨立設施,如北平香山慈幼院嬰兒園及上海勞工托兒所。到了民年二十一年十月教育部公佈了幼稚園課程標準,教育目標完全以兒童為中心,教育實施的內容,傾向於美國。

    民國三十四年台灣光復,婦女工作人數激增,幼兒需要保育,因此請張雪門先生及熊芷女士策劃在各地空軍眷成立幼兒團(現已改稱幼稚園)。而「幼稚教育法」第四條規定頒布:「幼稚園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或由師責培養機構及公立國民小學附設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使我國學前教育正式納入教育學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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