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依貨物稅條例第 29 條規定,產製廠商未依限申報計算稅額申報書,並且逾補報期限仍未補報者,按應納稅額加徵多少怠報
金?
(A) 10%
(B) 15%
(C) 20%
(D)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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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191), C(358), D(33), E(0) #2036404
統計: A(230), B(191), C(358), D(33), E(0) #2036404
詳解 (共 3 筆)
#3649932
第 29 條
產製廠商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期限申報計算稅額申報書,而已依第二十五
條規定之補報期限申報納稅者,應按其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十滯報金,金
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產製廠商逾第二十五條規定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納稅者,應按主管稽
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九千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九萬元。
前二項產製廠商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怠報金為新臺幣
九千元。
條規定之補報期限申報納稅者,應按其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十滯報金,金
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產製廠商逾第二十五條規定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納稅者,應按主管稽
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九千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九萬元。
前二項產製廠商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怠報金為新臺幣
九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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