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 請問有關樂樂國中此次特推會提出的提案四為劉生家 長對教師提出的霸凌事件,請問有關此事件,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有關霸凌事件,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負責相關事件之調查。
(B)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十個工作天內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 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C)學校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D)此事件應記載於劉生本學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當中, 作為相關課程的設計依據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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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 B(42), C(24), D(66), E(0) #3254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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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058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民國 113 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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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請問有關樂樂國中此次特推會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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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公布的校園霸凌防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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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關霸凌事件,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 負責相關事件之調查。---第7條,法規已經修改了,109年版本的才是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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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二十個工作天內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 或檢舉人是否受理。---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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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學校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二十四小時。---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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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此事件應記載於劉生本學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當中, 作為相關課程的設計依據與參考。---無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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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學校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防制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
二、校園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審議、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但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及審議,由學校校園事件處
    理會議負責。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防制委員會,應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五人至十
一人,任期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得以學年為單位。
前項防制委員會委員,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
    或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二、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二人。
三、家長代表。
四、外聘學者專家。但偏遠地區學校外聘學者專家有困難者,得以社會公
    正人士替代。
五、高級中等學校,並應包括學生代表。
專科以上學校防制委員會,應置具校園霸凌防制意識之委員七人至十一人
,任期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得以學年為單位。
前項防制委員會委員,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校長或副校長: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召集
    或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
二、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
三、學務人員。
四、輔導人員。
五、行政人員。
六、外聘學者專家。
七、學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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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
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通報。
前項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前二項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
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
料,應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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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檢舉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小組委員全體一致同意應不予受理者,
調查學校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件。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
    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檢舉事件已撤回檢舉。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檢舉事件或調和、調查中撤回檢舉之事件,調查學校認
有必要者,得受理及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之事件,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
不予處理,且無須函知下級機關或學校處理。
調查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
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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