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有關我國教育行政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適切?
(A)分為中央、省與地方三級
(B)教育部負責設置公立國民中小學
(C)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組織為首長制
(D)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得設教育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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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303), C(3101), D(2864), E(0) #840311
統計: A(335), B(303), C(3101), D(2864), E(0) #840311
詳解 (共 10 筆)
#1175513
統整上述大家的分享:
(A)中央、地方 兩級(現在沒有省,省虛級化)
(B) 公立國民中小學,由 直轄市或縣政府,劃分學區、分區設置
※法源:國民教育法,第4條第二項
(D) 直轄市及縣政府 應設 教育審議委員會
※法源:教育基本法,第10條
※『得設』(可設或可不設)改為『應設』(一定要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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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93
應該說D是"應"設(一定要設),而不是"得"設(可設可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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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197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
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
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
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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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636
分中央,地方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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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269
根據《教育基本法》第10條
補充:
第10條(教育審議委員會)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原教師工會改成教師)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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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627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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