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屬於哪一種管教措施?
(A)教師之強制措施
(B)學務處及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C)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D)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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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710), C(1889), D(1873), E(0) #874635

詳解 (共 7 筆)

#1116238
帶回管教:學生違規情節重大,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評估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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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117

二十六、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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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388
第二十三條、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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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954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第二十四條、    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處(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務處(訓導處)輔導處(室)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目的為之。

 

第二十五條、    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輔導處(室)依第二十四點實施管教,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訓導處)輔導處(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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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6263
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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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2372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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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3076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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