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丙對甲有第213~216及195條之請求權
1.第213~215條,原則上對其損害負回復原狀之責,不能回復或回覆困難者例外金錢賠償。
2.第216條,依通常情形,有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應填補其損害。
3.第195條,可對非財產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二)丙對乙有第188之請求
實務上,第188條之雇傭以事實上有僱傭關係為準,且雇傭係雇傭人有選任監督被雇傭人之情狀,且乘客從外觀有期待認為此車屬該車行之主觀認知,故車行需為該計程車負連帶損賠。
(三)丙對丁無請求權
丙向乙丁主張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由於經鑑定結果,,甲應承擔全部之肇事責任,
$623條
關於旅客之運送,因傷害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654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191-2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故;丙對甲有損害賠償權 ,對乙丁無權主張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