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為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非行政處分,中央主管機關不得撤銷之
1.多階段行政處分即是行政機關所做出的行政處分,需有他機關的協力行為為前提要件,而各階段之行為,為行政內部之行為,並未對外有法律效果。依 題所示,甲向A縣政府申請產業補貼,其處分需經中央主關機關核定後,處分之作成始完備合法,按多階段行政處分的理論,主管機關之核定屬多階段 行政處份之內部行為而非行政處分,故不得撤銷。
2.該處分不符合核定標準,係基於錯誤基礎做成的違法行政處分,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117條將該違法處分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