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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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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專技高考_會計師:稅務法規#18924
> 申論題
題組內容
四、盈虧互抵
(一)何謂「盈虧互抵」?試依據所得稅法第 39 條說明其意義及其適用條件。(10 分)
相關申論題
(一)何種條件適用?(5 分)
#16922
(二)赦免那些法律責任?(5 分)
#16923
二、黃先生有一筆一般用地橫跨臺北市與新北市,共 7 公畝,其中屬臺北市的部分 2 公畝,臺北市每公畝公告地價為 400 萬元,申報地價為 500 萬元,全市之平均每公畝公告地價為 20 萬元;新北市每公畝公告地價為 250 萬元,未於規定期間申報地價,全市之平均每公畝公告地價為 10 萬元。另黃先生在臺北市有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4 公畝,每公畝公告地價為 500 萬元,申報地價為 380 萬元。請問黃先生每年應納地價稅最少為多少?(請列計算式)(10 分)
#16924
(一)臺灣航空公司依規定應使用何種營業稅申報書申報銷售額及稅額?(3 分)
#16925
(二)本期應稅銷項稅額為多少?(2 分)
#16926
(三)本期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為多少?(2 分)
#16927
(四)本期營業稅應納或應退稅額為多少?(3 分)
#16928
(二)景山公司總機構設在臺北市,民國 101 年度經核定全年虧損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其中包括已計入所得額之轉投資日本 A 公司獲配股利 80 萬元(已繳納日本股利所得稅 20 萬元),及不計入所得額之轉投資國內甲公司獲配股利淨額 50 萬元(可扣抵稅額 10 萬元);另有國內證券交易所得 80 萬元。假設景山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條件,則 101 年度可以抵減之虧損金額為多少?此項虧損金額應自那一年度起之純益額中扣除?至多可扣除至那一年度?(請列計算式)(10 分)
#16930
(一)甲於 104 年 3 月 5 日以 1,300 萬元買進位於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及其 座落基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中 700 萬元為房屋購入的價格, 600 萬元為土地購入的價格,當時的房屋評定價值為 450 萬元,公告 土地現值為 400 萬元。甲於 111 年 2 月 1 日將該房屋、土地贈與甲已 成年的兒子乙,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價值為 480 萬元,公告土地現值 為 500 萬元,類似物件的成交價格為 1,500 萬元。111 年度甲無其他贈 與。乙於 114 年 5 月 5 日以 1,700 萬元出售該房屋、土地並完成所有 權移轉登記,出售時乙採用公告土地現值 780 萬元申報土地的移轉現 值,乙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假設乙出售房屋、土地年度 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他受贈年度的 110%,為甲購入房屋、土地年度的 120%。該房屋、土地不符合自住的條件。甲和乙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也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試問本例中的房屋、土地有贈與稅嗎?若有,誰要繳納贈與稅,必須 於何時辦理申報,以及稅額為多少?誰要繳納所得稅,必須於何時申 報繳納,以及稅額為多少?(三)若在第(一)小題中甲於 111 年 2 月 1 日將他於 104 年 3 月 5 日購入的房 屋、土地交付信託,以其子乙為受益人,信託期間為 10 年,期滿由受 益人取得信託利益。試問本例中在 111 年度有贈與稅嗎?若有,誰要 繳納贈與稅,必須於何時辦理申報,以及稅額為多少?本例中的房屋、 土地在 111 年度有所得稅嗎?若有,誰要繳納所得稅,如何計算稅額, 必須於何時申報繳納?
#560323
(一)甲於 104 年 3 月 5 日以 1,300 萬元買進位於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及其 座落基地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中 700 萬元為房屋購入的價格, 600 萬元為土地購入的價格,當時的房屋評定價值為 450 萬元,公告 土地現值為 400 萬元。甲於 111 年 2 月 1 日將該房屋、土地贈與甲已 成年的兒子乙,贈與當時的房屋評定價值為 480 萬元,公告土地現值 為 500 萬元,類似物件的成交價格為 1,500 萬元。111 年度甲無其他贈 與。乙於 114 年 5 月 5 日以 1,700 萬元出售該房屋、土地並完成所有 權移轉登記,出售時乙採用公告土地現值 780 萬元申報土地的移轉現 值,乙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假設乙出售房屋、土地年度 的消費者物價指數為他受贈年度的 110%,為甲購入房屋、土地年度的 120%。該房屋、土地不符合自住的條件。甲和乙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 住之個人,也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 試問本例中的房屋、土地有贈與稅嗎?若有,誰要繳納贈與稅,必須 於何時辦理申報,以及稅額為多少?誰要繳納所得稅,必須於何時申 報繳納,以及稅額為多少?(二)若在第(一)小題中甲於 111 年 2 月 1 日將他於 104 年 3 月 5 日購入的房 屋、土地贈與其配偶,並非贈與其子乙,但不幸甲於 112 年 12 月 1 日 過世,甲另遺留有價值 8,000 萬元的遺產,除了甲的配偶和兒子乙以 外,甲無其他親屬。試問本例中在 111 年度有贈與稅嗎?若有,誰要 繳納贈與稅,必須於何時辦理申報?本例中的房屋、土地在 111 年度 有所得稅嗎?若有,誰要繳納所得稅,必須於何時申報繳納?本例中 有遺產稅嗎?若有,必須於何時辦理申報?
#5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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