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專技高考_會計師:稅務法規#110438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於 111 年 6 月 15 日死亡,遺有配偶及 3 名成年子女,配偶抛棄繼承, 甲及配偶的財產均為婚後取得,繼承日負債狀況及課稅財產價值如下:
 1.甲現有遺產 8,000 萬元(其中 1,000 萬元為 15 年前繼承自甲父) ,銀 行借款餘額 400 萬元。
 2.配偶現有財產 3,000 萬元(其中 1,200 萬元為甲 109 年 12 月 15 日贈 與),銀行借款餘額 200 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未列算式者不予計分)

申論題內容

(一)本案生存配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 權,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金額為何?(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黃娟娟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了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就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
在此請求權的計算中,現存的婚後財產,並不包括因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所以夫妻生前互贈之財產,該部分即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