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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專技高考_會計師:稅務法規#110438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11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於 111 年 6 月 15 日死亡,遺有配偶及 3 名成年子女,配偶抛棄繼承, 甲及配偶的財產均為婚後取得,繼承日負債狀況及課稅財產價值如下:
 1.甲現有遺產 8,000 萬元(其中 1,000 萬元為 15 年前繼承自甲父) ,銀 行借款餘額 400 萬元。
 2.配偶現有財產 3,000 萬元(其中 1,200 萬元為甲 109 年 12 月 15 日贈 與),銀行借款餘額 200 萬元。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未列算式者不予計分)

申論題內容

(二)本案應課徵甲遺產稅之遺產淨額為何?(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K
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甲婚後可分配:8000-1000(繼承取得)-400(負債)=6600萬
配偶婚後可分配:3000-1200(無償取得)-200(負債)=1600萬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6600-1600)/2=2500萬
 
遺產總額:8000+1200(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擬制遺產>>計入)=9200萬
免稅額:1333萬
扣除額:50*3(子女)+2500(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400(債務)+123(喪葬費)=3173
PS.因配偶拋棄繼承,所以無配偶的扣除額可以用
遺產淨額:9200-1333-3173=469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