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甲婚後可分配:8000-1000(繼承取得)-400(負債)=6600萬
配偶婚後可分配:3000-1200(無償取得)-200(負債)=1600萬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6600-1600)/2=2500萬
遺產總額:8000+1200(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擬制遺產>>計入)=9200萬
免稅額:1333萬
扣除額:50*3(子女)+2500(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400(債務)+123(喪葬費)=3173
PS.因配偶拋棄繼承,所以無配偶的扣除額可以用
遺產淨額:9200-1333-3173=469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