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乙 2 人共有(應有部分各 2 分之 1)面積 400 平方公尺之 A 地;2 人並訂定分管契約,約定各自使用 200 平方公尺之特定位置。嗣甲將其分管範圍內之 100 平方公尺土地建築 1 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與其配偶丙共同居住使用,其餘 100 平方公尺土地則出借予丁建屋居住使用。之後,甲死亡,其唯一繼承人丙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於是, 該原屬甲所有 A 地之應有部分 2 分之 1,經主管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程序予以列冊管理逾 15 年,惟丙仍未申辦繼承登記;地政機關遂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並由戊得標。試問:於前述設 例之情況,依土地法之規定,何人對該標售之 A 地應有部分 2 分之 1 有 優先購買權?如各優先購買權人均有意優先承購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如何處理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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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第 73-1 條條文)
優先購買權人行使優先購買權: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
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
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
為放棄。
法條的順序就是優先購買權人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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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很有深度的題目,要用文字很清楚的解析此題是很難的,Youtube上已有老師用AI影片和文字幫大家解答這個題目。看完之後就知道,113年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選擇題
第10題 理論上是應該要送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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