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六、甲為補習班教師,某日下課甲見乙女獨自一人在教室書寫課業評量,認有機可乘,竟意圖 性騷擾,乘乙女不及抗拒之際,先舉起乙女右手親吻手背,續而親吻乙女嘴唇。乙女受 此驚嚇,隨即收拾物品離開補習班,並於返家後將上情告知父母及報警處理。案經偵結 起訴:(15 分)

(一)第一審法院認事證明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為有罪判決,甲不服, 上訴二審,第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甲得否上訴第三審法院,請依現行刑 事訴訟法規定說明之。(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