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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某甲受 C 公營公司調整職務,從段長降任副段長,認為受有工資的損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勞
動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請回答下列問題,並就案例判斷是否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規定之
適用:
(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規定立法目的之意旨為何?該條所稱之調解期間,其起迄之認定標 準為何?(15 分)
申論題作答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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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Connie H
詳解 #386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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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msky23
詳解 #3685658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立法目的是在勞方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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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a
詳解 #6345604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立法之目的
保障勞工權益及穩定勞動關係,避免資方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二)勞資爭議調解期間起迄之認定標準
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之日,或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之完備調解申請書之日起算,至調解紀錄送達之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