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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90047
科目:破產法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年份:109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自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 1 日起於某高科技產業公司上班,每月固 定月薪 5 萬元(可處分所得),甲全部債務為數家銀行的信用卡債務共 500 萬元。甲於 109 年 5 月 1 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法 院於 109 年 5 月 7 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時甲全部財產為房屋一棟 (價值 200 萬元),甲提出更生方案,其方案主要內容為甲每月還款金額 3 萬元(可處分所得減去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還款 6 年,共還 216 萬元。請附理由論述︰

申論題內容

⑴依題示情況,甲所提更生方案是否可以獲得法院依上開條例第 64 條 裁定認可?(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 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 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 二、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二十七、關於第六十四條、六十四條之一、第六十四條之二、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三條部分:
  • (一)更生方案不符本條例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者,法院仍應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斟酌個案情事,認定已否盡力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