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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刑事訴訟法#90049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基於使人受重傷害故意,同時對 A、B 二人潑灑硫酸,致 A、B 二人 的眼睛失明,A、B 二人分別委任律師先、後對甲自訴犯重傷害罪嫌。試 問:法院對 B 之自訴應如何處理?B 在 A 自訴甲的案件審理中,可否聲 請法院參與訴訟?(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詳解 提供者:謝宇宣
1. 法院對B之自訴應下不受理判決
一行為同時造成兩人的重傷害, 此一行為為單一性之案件, 若讓受害者兩人分別對加害者追訴, 則此一行為會導致二罰之情形, 相當也影響到被告的權利. 因此若此種情形, 該案件係以繫屬, 則應為不受理判決. 本案中B為被害人, 並且有委任律師代理提起自訴, 係為合法自訴, 然因A已經先行對甲提出自訴, 本案係以繫屬, 因此法院應對B提出之自訴下不受理判決.
2. B在A自訴甲的案件審理中, 可申請法院參與訴訟
雖一行為同時造成兩人重傷害, 因此為單一性案件, 兩人不能分別提出訴訟對於被告提出追訴, 然受害者受到傷害, 其請求審判之權利也應受到保障, 因此兩人都應有在同一案中參與訴訟的權利. 在此案中, B雖不能對甲另外提起訴訟, 然B也有對甲所造成之傷害請求法院審判的權利, 雖自訴已由A所提出而有所繫屬, 然B仍可在A自訴假的案件審理中, 申請法院參與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