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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37590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4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甲與乙共有一棟於民國(下同)78 年間建造完成並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二層樓房, 其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未訂有分管契約。因甲與乙久未居住,丙乃於 81 年間擅 自住入該房屋之二樓,同時並自己出資在屋頂陽台興建健身房一間(性質上屬於獨 立之不動產),嗣丙又於 93 年間擅將該房屋之一樓出租於丁,約定租期 10 年,租 金為每月新臺幣 8,000 元,且已依約交由丁占有使用之。問:在下列訴訟中,相關 問題發生爭執時,法院應如何裁判?理由何在?

申論題內容

⑴於 99 年 2 月間,甲擬起訴請求丙拆除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1乙不同意對 丙起訴,問:甲得否單獨起訴請求丙拆除該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若甲起訴 之聲明為:「被告丙應拆除坐落在屋頂陽台之系爭健身房,並返還系爭房屋予原 告甲」,法院應如何處理?2若甲已取得乙之同意而共同對丙起訴請求拆除健身 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丙在此訴訟中得否主張消滅時效已完成而拒絕之?3若丙 在訴訟繫屬前,已將該健身房出賣予戊,並交由戊占有使用中,甲或乙得否請求 丙、戊拆除健身房?(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