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辦事員尚可依升官等考試或升官等訓練方法為之:
1.應升官等訓練: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規定:依法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敘該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且於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得應薦任官等訓練,經訓練期滿合格者則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又前述所稱之"各款資格"包括高級中學畢業後,並合格實授任委任第五職等服務滿十年。
2.應升官等考試:
查任用法第15條及升官等考試法第4條規定,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之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服務滿三年,且敘該職等本俸最高奉級者得應升薦任官等考試,如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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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上述二者升薦任官之方法,其要件需甲有委任五職等資格
目前甲為委任4職等職位,若甲欲依升官等訓練或升官等考試,其需先具備委任五職等之資格。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規定,為取得同官等內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需二年年終考績列甲等或是三年內年終考績需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四)參加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