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
用防火管理人,……。」
⑴試述防火管理人資格為何?應受何種講習訓練?(10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詳解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
1.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2.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3. 第一項講習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詳解
一、旨揭上述敘述,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該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級之幹部,切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或直轄市縣市許可之專業機溝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者,始得充任。
詳解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
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
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
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詳解
依消防法第13條所定防火管理人
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使得充任。
前項訓練分為初訓及復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復訓一次。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復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詳解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
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
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詳解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 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 資格由直轄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機構 通過訓練 取得合格證書者 始得充任。 報請直轄縣市消防機關備查
初訓不得少於12小時 每2年接受一次複訓 複訓不得少於6小時
詳解
為管理、監督階層人員,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專業訓練並獲合格證書
初訓不可少於12小時、每三年複訓,不可少於6小時
初訓不可少於12小時、每三年複訓,不可少於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