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得拒付,票據行為之無因性,係票據行為成立後,縱然票據行為之實質關係(即原因關係)有瑕疵,但該票據行為不受該瑕疵而影響其效力。2. 不得拒付,根據匯票無因性,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善意執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