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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二級_各類科:憲法#4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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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二級_各類科:憲法#43285
科目:公職◆憲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二級_各類科:憲法#43285
科目:
公職◆憲法
年份:
103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雖家財萬貫,生活豪奢,但卻常年逃稅,積欠國稅局稅款數千萬元而不願繳納。 政府決定採取「關人討債」的策略,欲將甲處以管收處分,以迫使甲繳交積欠稅款。 請問:
申論題內容
⑴國家可否以管收方式迫使人民繳稅?若要使此類管收處分合憲,立法者應建制那 些基本規定來保障人民權利?(1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阿轉
國家可以以拘提管收迫使人民妥協繳稅,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合憲.理由人民欠國家錢,國家得以行政執行,把債權收回來,當國家在為這些強制措施時,有必要付予國家一定的強制力,強制力之一就是管收拘提,當然得符合以下3項原則 1.管收制度合憲。不過拘提管收不得同時為之。一定要拘提完認為有管收必要時,才可以管收 2.管收應由法院為之 3.管收五日內裁定不合於正當的法律程序
詳解
提供者:gd2sqqqq
不行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