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 1 就教於律師表示:父親丙有親生子女甲 1、甲 2、甲 3,丙生前從未提及其另有 收養乙一事。惟在丙過世後,乙出面向甲 1、甲 2 及甲 3 表明,丙曾收養乙,並經法 院予以認可,乙亦為丙之合法繼承人云云。甲 1 及甲 2 均認為丙不可能收養乙,收 養應具有無效之事由,但甲 3 則不欲爭執此事。問:(25 分)

⑴如果您是甲 1 之律師,應如何提起訴訟?列何人為原告及被告?如何為訴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