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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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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專技高考_律師:民事訴訟法#47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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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四、甲 1 就教於律師表示:父親丙有親生子女甲 1、甲 2、甲 3,丙生前從未提及其另有 收養乙一事。惟在丙過世後,乙出面向甲 1、甲 2 及甲 3 表明,丙曾收養乙,並經法 院予以認可,乙亦為丙之合法繼承人云云。甲 1 及甲 2 均認為丙不可能收養乙,收 養應具有無效之事由,但甲 3 則不欲爭執此事。問:(25 分)
⑴如果您是甲 1 之律師,應如何提起訴訟?列何人為原告及被告?如何為訴之聲明?
相關申論題
一、甲(住所:臺南市)主張,A 有限公司(以下稱 A 公司,主營業所:臺南市)對甲 的 300 萬元 S 債權,已經因抵銷而消滅,要求 A 公司塗銷其在甲所有的 L 地(座落: 高雄市苓雅區)上設定以擔保該 S 債權之抵押權登記,遭 A 公司否認及拒絕。甲遂 以 A 公司為被告,向臺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該 A 公司的 S 債權不存在及塗 銷該 300 萬元的抵押權登記。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甲及 A 公司的董事長乙(住 所:臺南縣永康市)親自出庭為本案言詞辯論;當日,乙以 A 公司名義,特別委任 律師丁為訴訟代理人。在 A 公司改由丙任董事長後,受訴法院如期進行原定的第二 次言詞辯論期日,A 公司由乙代理出庭,甲親自出庭。言詞辯論終結後,受訴法院 判決原告全部勝訴,並分別對原告甲及丁送達判決書正本。試問:本案所進行的程 序,有無不合法之處?(25 分)
#165001
⑴甲之起訴是否具備確認訴訟之要件?(12 分)
#165002
⑵若甲於訴狀送達乙後,將訴之聲明變更為乙應給付自 82 年 3 月 1 日起至 85 年 3 月 1 日止之薪資 200 萬元,但乙不同意,甲之變更是否合法?(13 分)
#165003
⑴甲於 98 年 7 月 17 日委任律師具再審訴狀,載明其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 確定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向最高法院對最高法院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嗣於 98 年 8 月 17 日再向最高法院提出「補充再審理由 狀」,表明其頃經細查,發現該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另有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 盾之違法之情事,追加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再審事由。請問最高 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
#165004
⑵甲於同年 7 月 21 日另具再審訴狀,指摘臺灣高等法院之確定判決誤解民法第 224 條規定,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向 臺灣高等法院對臺灣高等法院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嗣於 98 年 8 月 17 日提 出另件最高法院判決書影本並具「補充再審理由狀」,主張該最高法院判決係臺 灣高等法院辯論終結前即已存在而未斟酌之新證物,其因於 98 年 7 月 30 日借閱 (以圖書借書證證明)最高法院於 96 年印行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書彙編,始發 現該新證物,其得利用該最高法院判決關於民法第 224 條之法律上見解為有利於 己之主張,臺灣高等法院之確定判決另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之 再審事由。請問臺灣高等法院應如何處理?(12 分)
#165005
⑵在此訴訟中,關於收養無效之事由,應由何當事人主張及負舉證責任?如其不能 提出有收養無效之事實及證據,法院應如何審理及裁判?
#165007
三、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給付合會會款新臺幣 300 萬元,被告乙爭執 該款項早已匯至甲之銀行帳戶,並提出匯款資料,甲主張乙之匯款係清 償另筆借款,但乙否認有另外欠甲借款之事。因甲未能提出另筆借款存 在之證據使法院獲得確實心證,法院乃判甲敗訴,甲不服該判決而依法 提起上訴,又遭駁回。問:甲欲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如何主張並具備那 些要件始得合法上訴?(40 分)
#554846
二、A、B、C 及 D 四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D 未經其他共 有人同意,在該筆土地鋪設柏油並經營臨時停車場。A 欲維護其權利, 乃自為原告而以 D 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 D 應將土地回復原 狀,並返還給 A、B、C 三人。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A 之訴?若 A 起訴 後,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法院裁定命 B、C 二人應共同起訴,法院應 如何處理 A 之聲請?(30 分)
#554845
一、甲向法院訴請判決命被告乙清償本票票款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合 議庭指定受命法官 A 進行準備程序。於準備程序中,被告乙僅爭執該本 票非其所簽發,甲則向法院聲請就本票簽名進行筆跡鑑定。於言詞辯論 時,被告乙又辯稱該本票係充作支付甲和乙間之貨物買賣價金,但因甲 未交付貨物,是以乙亦拒絕付款。問: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於言詞辯論時 提出之答辯?若法院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後,於上訴審主張其對甲 亦有 500 萬元之債權,請求進行抵銷,問:上訴審法院對乙之抵銷主張 應如何處理?(30 分)
#554844
三、甲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請求判命乙、丙應連帶給付其新臺幣(下同) 150 萬元,主張:其遭乙及丙共同毆打成傷,受有上開額數之損害等語。 第一審法院認定乙、丙所為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惟甲之損害額僅為 100 萬元,乃判決命乙、丙連帶給付甲 100 萬元,並 駁回其餘請求。乙就其敗訴全部提起第二審上訴,丙未聲明上訴。第二 審法院審理期間,甲與乙成立訴訟外和解,2 人並已依約於第二審法院 第 1 次準備程序期日前各自撤回上訴。試問:乙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效力 是否及於丙?乙撤回上訴,是否應經丙同意,始為合法?乙撤回上訴之 效力為何,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35 分)
#55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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