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四、甲 1 就教於律師表示:父親丙有親生子女甲 1、甲 2、甲 3,丙生前從未提及其另有 收養乙一事。惟在丙過世後,乙出面向甲 1、甲 2 及甲 3 表明,丙曾收養乙,並經法 院予以認可,乙亦為丙之合法繼承人云云。甲 1 及甲 2 均認為丙不可能收養乙,收 養應具有無效之事由,但甲 3 則不欲爭執此事。問:(25 分)

⑵在此訴訟中,關於收養無效之事由,應由何當事人主張及負舉證責任?如其不能 提出有收養無效之事實及證據,法院應如何審理及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