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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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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 - 98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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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8年 - 98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8104
科目: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8年 - 98 高等考試_二級_戶政(兩岸組):兩岸民事法律比較(包括臺灣地區之民法總則、債編、親屬編、繼承編,大陸地區之民法通則、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8104
科目:
兩岸民事法律比較
年份:
98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二、試依兩岸目前合同(契約)法制規範比較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⑴承諾的內容在客觀上是否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而符合學者所謂的「鏡像原 則」始能成立合同(契約)?設若要約相對人變更買賣要約中關於包裝方式之條 件而為承諾時,能否成立買賣合同(契約)?(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