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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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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專技高考_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估價實務#6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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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較法之分析、調整過程與決定價格之正確性。(24 分)
其他申論題
⑵導出產物濃度[P]與時間 t 之關係。
#257794
一、甲於 105 年 5 月 24 日提出申請書及圖示申請設計專利,並以 104 年 11 月 24 日申 請之美國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以 105 年 6 月 2 日函通知甲:「本案請於 105 年 9 月 24 日前補正設計專利說明書。」甲於 105 年 6 月 10 日補正設計專利說明書,智慧財產局以 105 年 6 月 24 日函通知甲本案應以 105 年 6 月 10 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另因自本案主張優先權日之次日起算至本案 申請日 105 年 6 月 10 日止,已逾 6 個月,本案不得主張優先權。甲主張其所補正 之專利說明書與原申請書及圖示所揭露之申請專利範圍內容完全一致,故 105 年 5 月 24 日可認為實質上已提供專利說明書,智慧財產局認 105 年 6 月 10 日為本案申請 日,且不得主張優先權,乃違反比例原則;又智慧財產局 105 年 6 月 2 日補正通知 函未明示將以補正日為申請日,甲對該函已產生信賴,於該函指定期間內補正設計 專利說明書,故應以 105 年 5 月 24 日為申請日,並容許其主張優先權,智慧財產 局卻以 105 年 6 月 10 日補正日為申請日,並認定不得主張優先權,違反信賴保護 原則。甲不服智慧財產局 105 年 6 月 24 日函,其完整之救濟途徑為何?甲之主張 有無理由?(30 分)
#257795
⑴法院命乙參加訴訟,甲主張乙為冰箱製造業者,而非冷氣機業者,其訴訟結果不 影響其權益,乙不得參加訴訟,也不得於訴訟中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10 分)
#257796
⑵智慧財產局於舉發程序中僅通知甲應刪除請求項 12-15,對其他請求項未敘明違 反專利法規定,甲亦已提出更正本刪除請求項 12-15,其後智慧財產局竟依乙之 舉發補充理由書重新審查,無視甲對於舉發之補充答辯,認定甲之專利全部請求 項欠缺進步性,其所為舉發成立之處分違反明確性原則;又智慧財產局未給予甲 前往智慧財產局口頭陳述意見之機會,亦屬違法。(20 分)
#257797
2.成本法之分析、調整過程與決定價格之正確性。(32 分)
#257799
【已刪除】3.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格式之完整性。(14 分) ⑸委託估價條件基本說明:○○股份有限公司為其閒置土地擬參加建商合作興建開發案,特於合作興建開發 前,委託甲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不動產估價,供該公司參考。雙方於委託契 約書中載明相關條件如下:
#257800
二、請就題一、合作興建開發後之新屋一樓,評估其收益價格。(30 分) 收益法相關資料: 1.依實價登錄查詢鄰近新屋一樓租金約為 1,980 元/坪。 2.押金以二個月租金計算,一年定存利率為 1.04%。 3.空置損失假設為一個月,裝修抵減損失假設為 15,600 元/戶。 4.總費用(不含折舊)合計約每年 154,000 元。 5.收益資本化率為 1.88%(已加計建物折舊提存率)。 6.假設此新屋之一樓未擁有停車位。
#257801
一、李四之 A 發明申請案依專利法第 37 條早期先公開後,發現王五在市場上實施 A 發 明,請問李四對王五是否可以主張權利以及時效為何?其後李四取得 A 專利權的 保護,發現趙六對其專利物品進行還原工程,李四欲對趙六主張權利,請問趙六有 何種抗辯之可能性?又若是李四將 A 專利為期 3 年專屬授權給甲,請問李四在這 3 年間是否可實施該專利?(20 分)
#257802
二、甲與乙共同發明了 A 裝置,在乙不知情的情況下,甲單獨以個人名義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並於民國 106 年 5 月 1 日公告獲准取得專利權保護。而當 乙於民國 106 年 5 月 15 日得知此事後,決定採取法律行動,請問乙有何法律上的 救濟途徑?若是甲在乙採取法律行動前,將該專利專屬授權 10 年給丙並取得授權 金,請問乙得否依專利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或民法相關規定作為向丙請求的依據? (20 分)
#257803
三、甲於民國 106 年 1 月 3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案 A,雖然其在美 國優先權案中有 A 申請案所需必要圖示,但由於該圖式在 A 申請案中有所缺漏, 因此遲至民國 106 年 3 月 1 日將所有文件補齊。A 申請案中的美國優先權日為民國 105 年 2 月 15 日,請問甲所主張的優先權日應否被接受?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官 限期修正說明書,甲正巧想擴大專利範圍,請問甲的做法是否會被允許?(20 分)
#257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