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當年度可認列之捐贈總金額=360萬+160 萬元+40 萬元=560萬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min[750萬;限額=(稅前淨利6,750萬-5,700萬+有受限捐贈金額750萬)*25%/1.25]=36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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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所得額=原申報所得6,750萬-5,700萬+原捐贈750萬-可認列之捐贈360萬=1,4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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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一、(一)甲公司 112 年度帳列營業毛利新臺幣(下同)6,750 萬元,各項費用總額(含捐贈支出)為 5,700 萬元,其中捐贈支出包括:1.依私立學校 法第 62 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捐款 750 萬元;2.對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規定之捐贈 160 萬元(無上限);3.對某國立大學捐贈 40 萬元(無上限),試問甲公司當年度可認列之捐贈總金額為多少?核定所得額為多少?(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