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與乙甫結婚,甲即因工作關係單獨前往歐洲居住 2 年,乙認為甲的汽車閒置無用甚為可惜,因此以甲的代理人自居,將汽車出售與丙,並將獲取的價金使用於家務。甲返國後發現其心愛的汽車遭乙出售,氣憤之餘,旋即聯絡丙,要求返還該車。甲返國工作後因故死亡,死亡時乙已懷胎半年,甲尚有寡母丁,此外,甲與乙結婚前曾與同居女友育有一子戊。試說明:
(一)甲向丙請求返還汽車是否有理由?(30 分)
詳解 (共 1 筆)
KAJ
詳解 #5785021
1、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
(共 49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