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災害(二)工作場所(三)共同作業(四)工作場所負責人(五)雇主 解釋名詞
詳解 (共 6 筆)
詳解
(一)職業災害: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
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二)工作場所:係指就業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
管理之場所。
(三)共同作業:略。
(四)工作場所負責人:略。
(五)雇主: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詳解
一、 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 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二、 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 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三、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在承攬人雇用之勞工於同一時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四、 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 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五、 事業單位經營負責人或業主
詳解
(一)職業災害: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死亡。
(二)工作場所:指就業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三)共同作業: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四)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工從事工作之人
(五)雇主:僱用勞工之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
詳解
一、 因職業上原因引起工作者疾病傷害死亡失能,稱為職業災害 二、 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三、 僱用勞工在同一時間點,同一場所所從事之工作 四、 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 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五、 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詳解
工作場所負責人
詳解
職災:因勞動場所之建築、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及粉塵等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者。工作場所:指為特定工作目的所設之場所。共同作業:事業單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工作場所負責人:。雇主:事業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