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之交易所得=成交價格3000萬-取得價格900萬-舉證費用30萬=2,070萬
不舉證費用=min(成交價格3,000萬*3%;限額30萬)=30萬
2.課稅所得額=房地產之交易所得2,070萬-土地漲價總數額700萬=1,370萬
應適用之稅率:持有期間超過五年,適用稅率為20%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金額)=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課稅所得(稅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交易日前3年內房屋、土地交易損失金額-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個人交易自住房屋、土地符合一定條件者,課稅所得(稅基)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