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 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
職業安全衛生法18 工作場所立即危險,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使勞工退避安全場所。 勞工發現立即發生危險,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 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報主管機關認定,符合 勞動法令規定,不在此限。 . 職細26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工作者向雇主、主管機或勞檢申訴) 第四項所稱其他不利之處分,指直接或間接損害勞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 所應享有權益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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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得對自行停作勞工施不利處分:濫用停止權,報主管機認定,合勞動法令 (得不利, 濫用,主管,法令,
口訣, 不利, 濫主法,
不利, 藍豬髮,
藍豬的頭髮雖然又粗又硬, 可是不銳利, 不能當武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