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1日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 A 地交
還予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為:甲於109年6月5日向丙購買其所有之 A
地,發現該地被乙無權占有,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上述聲明。於
110年1月20日法院行言詞辯論時,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陳述:甲未
取得 A 地所有權,且乙自108年5月5日起向丙承租占有 A 地,租期4
年,並非無權占有。甲則否認乙所陳述之承租事實。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三)甲在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後,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又對
乙起訴,主張乙無權占有 A 地,故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將
該地交還予丁。乙則抗辯:丁所訴與之前甲所訴,二者為同一事件,
違反既判力,請求法院裁定駁回。乙之抗辯有無理由?(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