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公司 X1 年初以$50,000,000 購入一棟建築物供分行辦公室用,該建 築物耐用年限 40 年,無殘值,公司採直線法提列折舊。X2 年 7 月 1 日由於分行搬遷,故該建築物決定自該日起由自用改為出租,並以採 公允價值模式衡量,該建築物相關日期之公允價值如下:
試作:
依IAS40.10規定:
持有某些不動產之目的可能部分係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其他部分則係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或供管理目的。各部分可單獨出售(或以融資租賃單獨出租),則企業對各該部分應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各部分若無法單獨出售,則僅在用於商品或勞務生產產或提供、或供管理目的所持有部分係屬不重大時,該不動產始為投資性不動產。
故依題幹"區隔一半面積出租",已符合前述單獨出租部分,故該層樓應一半作為投資性不動產、一半仍為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