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2020 年全球面臨百年大疫,各國皆在防疫成效與人權法治中求取平衡,我國也於抗疫各階段發生幾件憲法爭議問題如下: 傳染病防治法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實施各項調查及有效預防措施,以防止傳染病發生;傳染病已發生或流行時,應儘速控制,防止其蔓延。 第 36 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第 48 條第 1 項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第 58 條 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一、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檢疫資訊、防疫藥物、預防接種或提出警示等措施。 二、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 三、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 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五、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境)。 六、商請相關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境)許可或提供其他協助。 前項第五款人員,已無傳染他人之虞,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其出國(境)之限制。 八、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災害防救法 第 30 條第 1 項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指揮官指定執行之各該機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 十一、其他必要之應變處置。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7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特殊條例第 13 條 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5 條 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2022 年 11 月 26 日為我國地方九合一大選,同時也是我國在防疫過程中在疫情大爆發後的第一次全國性選舉,疫情指揮中心估計該周約有 10.5 萬至 11 萬人確診,依照當時「5+n」隔離措施,無法出門投票。 上述三種對人民自由權利的限制是否具合憲性,試分別論述之,並附具理由。(25 分)